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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4693号

顾卫民与尹小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当事人
顾卫民,尹小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4693号

原告:顾卫民。

委托代理人:胡朝辉,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文敬,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卫民诉被告尹小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卫民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卫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卫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卫民负担。

审判员  杨春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缪剑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