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4693号
原告:顾卫民。
委托代理人:胡朝辉,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文敬,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卫民诉被告尹小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卫民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卫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卫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卫民负担。
审判员 杨春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缪剑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