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4执26号申请执行人肖健。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吉利搬家服务部,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沿河二村2栋208号。经营者黄赐林。申请执行人肖健与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吉利搬家服务部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株洲市石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株石劳人仲案(2015)9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吉利搬家服务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吉利搬家服务部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吉利搬家服务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吉利搬家服务部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株洲市石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株石劳人仲案(2015)96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健
审判员 陈利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