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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7民初805号

原告张艳芹与被告方净、方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艳芹,方净,方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7民初805号原告张艳芹,女,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满城区。委托代理人宋影,保定市满城区信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净,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满城区。被告方栋,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满城区。

原告张艳芹与被告方净、方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艳芹委托代理人宋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净、方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艳芹诉称,2015年4月17日,我与被告方净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半年,月息2分,两月结息一次,被告方栋作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被告未给付我本金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要求被方净给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直至给付之日止,被告方栋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方净、方栋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方净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半年(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10月17日止),月利息贰分,每两个月到期日付一次利息,被告方栋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6月17日,被告方净给付原告利息4000元,后不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于2016年4月16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张艳芹与被告方净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张艳芹主张被告方净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方栋作为连带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方净给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无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借款合同虽约定被告方净未依约还款应按照月息二分加倍赔偿给付违约金,因原告已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利息损失,原告再主张违约金已超过年利率24%,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方净、方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系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艳芹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被告方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驳回原告张艳芹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方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 诚

代理

审判员  高建峰

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滑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