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901号原告衣明芹。被告王蒙。被告吴静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衣明芹与被告王蒙、吴静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明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衣明芹负担。
审 判 长 尹长志
审 判 员 郭 磊
人民陪审员 庄育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