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3民初591号原告清流县尚海汽车维修中心(经营者:罗尚海,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清流县),住所地:清流县龙津镇雷公浦苦竹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l07986063r。被告罗成熙,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清流县尚海汽车维修中心诉被告罗成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清流县尚海汽车维修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秋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玉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