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036号原告崔占平,男,汉族。被告张宏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选,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崔占平与被告张宏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崔占平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宏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占平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占平撤回对被告张宏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占平承担。
审判员 崔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