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尧法执字第1444号

殷青云与左家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 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殷青云,左家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尧法执字第1444号申请执行人殷青云,女,汉族,1974年9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左家伟,男,汉族,1977年3月3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5)临尧民督字第61号支付令,于2015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左家伟位于临汾市尧都区桥东街北七巷恒安小区9-2-501房屋。

二、被执行人左家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 毅执 行 员  张宏雷

人民陪审员  齐海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郝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