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裕执字第01318号

安徽华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六安市大名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华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市大名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318号

申请人:安徽华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大道城投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沙际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市大名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竹丝巷。

法定代表人:吴文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追加):吴文胜,男,1967年7月24日生,住六安市竹丝巷,身份证号码342401196707243918。

被执行人(追加):杨必友,男,197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磨子潭镇龙井冲村黑虎尖组,身份证号码342427197004274214。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华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六安市大名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工伤赔偿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六安市大名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歇业,该公司股东吴文胜、杨必友自愿偿还安徽华野工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款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吴文胜、杨必友与申请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因吴文胜、杨必友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吴文胜、杨必友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恩滔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