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7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诚誉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张继红,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瀚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李清团,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南宁诗娜卡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李清团,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南宁瀚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李清团,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清团。被执行人黄美菊。本院在执行南宁市诚誉佳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瀚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诗娜卡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南宁瀚发工贸有限公司、李清团、黄美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广西瀚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诗娜卡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南宁瀚发工贸有限公司、李清团、黄美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瀚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诗娜卡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南宁瀚发工贸有限公司、李清团、黄美菊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瀚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诗娜卡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南宁瀚发工贸有限公司、李清团、黄美菊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6)桂0107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可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7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陆苍碧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 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