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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7执字第843号

张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7执字第843号移送人:本院刑庭。

被执行人:张勇,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张勇盗窃罪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铜官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张勇至今仍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勇名下财产30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宏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军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