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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2342号

周宏林与林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1-18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周宏林,林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2342号原告周宏林。委托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环宇,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宏林诉被告林森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宏林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袁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