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2342号原告周宏林。委托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环宇,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宏林诉被告林森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宏林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袁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