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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2709号

任冰与张伟、天津开发区天府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冰,张伟,天津开发区天府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府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天津泰格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世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709号原告任冰,无职业。被告张伟。被告天津开发区天府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被告天津市天府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纪庄子道4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被告天津泰格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晓园路3号A层317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被告天津世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晓园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冰与被告张伟、天津开发区天府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府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天津泰格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世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冰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霄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