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709号原告任冰,无职业。被告张伟。被告天津开发区天府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被告天津市天府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纪庄子道4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被告天津泰格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晓园路3号A层317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被告天津世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晓园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冰与被告张伟、天津开发区天府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府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天津泰格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世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冰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霄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