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拟稿人吴东锋,事由草拟民事裁定书,份数10,主送机关双方当事人,抄送机关原审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申59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德州凯元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314国道京福高速公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安义,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金玲,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燕,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德州鲁中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解放南路老年人活动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炳德,经理。再审申请人德州凯元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德州鲁中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2)德城商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德州凯元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延 军
审判员 吴东锋
审判员郝全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照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