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1126号原告陈学梅。委托代理人张一虎。特别授权。被告王国栋。被告胡显美。
原告陈学梅诉被告王国栋、胡显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1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学梅的委托代理人张一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国栋、胡显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亲戚关系。2012年5月王国栋分两次向我借款18万元,月息为1分,自借款后被告王国栋迟迟没有偿还。2014年2月24日我诉至曲阜法院追偿,2014年2月24日和3月24日被告分两次偿还了我4万元,下欠14万元至今未偿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下欠款14万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国栋、胡显美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2012年5月30日借款条一份。证明被告王国栋向原告借款18万元的事实。因被告王国栋、胡显美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质证,但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亲戚关系,2012年5月被告王国栋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8万元,月息为1分,自借款后被告王国栋迟迟没有偿还。2014年2月24日原告曾诉至曲阜法院追偿,2014年2月24日和3月24日被告先后两次偿还了原告4万元,就下欠14万元至今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下欠款14万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王国栋向原告陈学梅借款18万元的事实,有被告王国栋出具的借款条足以证明。被告王国栋在借款后,只偿还了4万元的借款,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胡显美系王国栋的前妻,该���款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陈学梅要求被告王国栋、胡显美偿还借款14万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请求,双方约定的为月息1分并不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对此,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王国栋、胡显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学梅借款14万元。
二、由被告王国栋、胡显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学梅借款利息(从2014年3月25日起按14万元以月息1分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陈学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建国
人民陪审员 朱明祯
人民陪审员 王承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元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