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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4231号

杭州安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小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安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小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231号

原告:杭州安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409号宏都商务楼B座803室。

法定代表人:许先均,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宇,系公司员工。

被告:高小利,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杭州安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小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东篱独任审判。后因需向被告高小利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系杭州市西湖区白马尊邸西25号房屋(以下简称白马尊邸西××号)业主。2009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并对被告所有的排屋按2.2元每平方米每月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中未计入的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水泵、自行车库、楼道灯等)的能耗费用,按0.5元每平方米每月收取能耗费。物业费与能耗费均为一年预交一次,如被告未按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原告有权对被告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额的百分之二的标准计算滞纳金。2014年9月22日,原告与白马尊邸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约定原告为白马尊邸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按2.2元每平方米每月的标准计收,公共能耗费按0.25元每平方米每月的标准计收。如业主逾期交纳,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用的千分之二收取滞纳金。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未向原告交纳任何物业服务费。白马尊邸西25号房屋的建筑面积为225.86平方米,按物业费每月单价2.2元每平方米、能耗费每月单价0.25元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每月交纳553.26元,共产生23794.4元物业服务费。但经原告多次上门催讨、发催款通知书、寄挂号信等方式催收后,均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物业费23794.4元,滞纳金23794.4元,共计47588.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证明被告系白马尊邸西25号房屋的所有权人。2、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证明原告和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对物业服务费、能耗费、滞纳金进行了约定。3、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证明原告和白马尊邸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对物业服务费、能耗费、滞纳金进行了约定。4、物业费催缴函、快递单。证明2015年11月,原告向被告催讨过物业费、能耗费。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答辩,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

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另查明,原告与白马尊邸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原告不再提供物业服务,从白马尊邸小区撤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原告与白马尊邸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约履行。现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物业服务费按2.2元每平方米每月计算,能耗费按0.25元每平方米每月计算,符合约定。经计算,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产生的物业费为23794.4元。原告主张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管理费用的千分之二每日收取滞纳金,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应交管理费用的万分之四每日计算,为5938元。对原告诉请中的上述物业费及滞纳金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高小利支付给杭州安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23794.4元,并支付违约金5938元,两项合计29732.4元。

二、驳回杭州安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0元,由高小利负担619元,由杭州安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1元,其中高小利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高小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杭州安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东篱

人民陪审员  周震生

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谭一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