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862号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中,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宪全,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宪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以被告物业费已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佰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林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