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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民初字第5953号

刘永贵与许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刘永贵,许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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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5953号

原告:刘永贵,男,汉族,1947年2月27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许华,男,汉族,1969年12月2日生,现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刘永贵诉被告许华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永贵,被告许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永贵诉称:被告许华是“中国酒城论坛”创办人、管理员。2015年9月26日,被告以“中国酒城论坛管理员admin”的身份,在“中国酒城论坛”酒城讲坛版块发布《中国酒城论坛通告》称:“即日起,中国酒城论坛将泸州官方认为传播了大量政治类有害信息,以及涉嫌发帖收受贿赂的首席版主刘永贵,清除出中国酒城论坛”。同时,被告又将该通告内容大量复制跟帖、分别转载于该网站部分网文中。原告认为,被告在互联网上散布虚假事实,发表不当言论,对原告进行丑化贬低,具有“公开”、“公众”的特征,使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删除相关网络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不当言论;2、判令被告当庭赔礼道歉,并通过泸州当地报刊刊登公告、网络论坛��表致歉信,为原告清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许华辩称:“中国酒城论坛”租用的是美国的服务器,申请注册使用的网址是美国的接口。刘永贵诉许华主体不明确。2015年9月26日“中国酒城论坛”发布了原告所称的通告,发帖人是admin管理员,而且落款是“中国酒城论坛”。被告认为,“中国酒城论坛”是一个私人网站,对人事任免有权作主,这是一个通常的罢免行为,出台该通告是内部行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无权干涉。既然刘永贵认为许华侵犯其名誉权,请刘永贵出示相关部门撤销其转帖的相关文章是政治类有害信息的证明。互联网管理靠《国际���联网公约》来管理,不是靠那一个国家(包括本国法律)。《国际互联网公约》规定:任何国家不能干涉网上交易。任何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网站)在任何国家注册都是合法的。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刘永贵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中国酒城论坛”(网址:××)由被告许华创办并管理,该网站未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原告刘永贵原是“中国酒城论坛”的首席版主。2015年1月26日、4月16日、5月29日,泸州市江阳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中国酒城论坛”网站分别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三份,要求“中国酒城论坛”网站删除有政治类有害信息的帖文,并不得继续发布。泸州市江阳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所列出的部分帖文���,有数份帖文属原告刘永贵转帖。2015年9月26日,“中国酒城论坛”酒城讲坛版块发布《中国酒城论坛通告》称:“即日起,中国酒城论坛将泸州官方认为传播了大量政治类有害信息,以及涉嫌发帖收受贿赂的首席版主刘永贵,清除出中国酒城论坛”。同时,该通告内容又被复制跟帖、分别转载于“中国酒城论坛”网站的部分网文中。2015年9月29日,原告刘永贵电话联系“中国酒城论坛”的工作人员,以该通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要求删除该通告。但“中国酒城论坛”拒绝删除该通告。截止于2015年12月21日,该通告主帖点击量达213129人次。原告认为,被告在互联网上散布虚假事实,使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求。诉讼中,原告对该通告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的事实,未能举出相关证据。审理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人民法院主管和本院应否受理的问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审理各类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的任务和职责之一。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刘永贵以被告许华侵犯名誉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诉至本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本院依法应予受理。因此,被告提出“中国酒城论坛”租用的是美国的服务器,申请注册使用的网址是美国的接口,本案属人事任免的内部行为,不应由人民法院主管和本院不应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本案中,“中国酒城论坛”(网址:××)由被告许华创办并管理,该网站未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故原告以行为人许华作为本案被告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于被告许华提出刘永贵诉许华主体不明确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关于被告许华是否侵害原告刘永贵的名誉权及应否承担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原告刘永贵虽在“中国酒城论坛”有数篇转帖被泸州市江阳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确认为政治类有害信息,但相关管理部门从未作出刘永贵传播了大量政治类有害信息,以及涉嫌发帖收受贿赂的认定。“中国酒城论坛”酒城讲坛版块发布的《中国酒城论坛通告》中,虚构了泸州官方认为刘永贵传播了大量政治类有害信息,以及涉嫌发帖收受贿赂的事实,并将该通告内容复制跟帖、分别转载于该网站的部分网文中,且在原告联系其工作人员,以该通告侵犯其名誉权要求予以删除的情况下,至今仍未删除该通告中虚构的事实,其行为客观上降低了他人对原告刘永贵的社会评价,侵害了原告刘永贵名誉权。被告许华作为“中国酒城论坛”的���办人、管理人,在不能提供该通告是其他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发布、转帖等具体信息证据的情况下,对于“中国酒城论坛”发布的通告及跟帖中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刘永贵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许华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于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由于原告未能举出该通告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华立即停止对原告刘永贵名誉权的侵害,删除“中国酒城论坛”酒城讲坛版块发布的《中国酒城论坛通告》中以及跟帖转载于该网站相关网文中的“泸州官方认为传播了大量政治类有害信息,以及涉嫌发帖收受贿赂”等侵犯原告刘永贵名誉权的不当言论。

二、被告许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泸州新闻网上,对原告刘永贵发布公开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查许可),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如不履行,本院将在泸州新闻���上发布本案生效判决书主文,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许华承担。

三、驳回原告刘永贵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许华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所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晓明

审 判 员  赵心远

人民陪审员  周守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