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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民终87号

萝北县肇兴镇建兴村村民委员会与倪守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萝北县肇兴镇建兴村村民委员会,倪守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4民终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萝北县肇兴镇建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萝北县肇兴镇建兴村。法定代表人张金成,职务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守纪,公民身份号码2308301952********,男,1952年7月2日出生,汉族,萝北县肇兴镇建兴村农民,住萝北县肇兴镇建兴村*组***号。委托代理人李淑萍,鹤岗市律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萝北县肇兴镇建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兴村村委会)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2015)萝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建兴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张金成,被上诉人倪守纪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淑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于1998年7月16日开垦荒地0.8公顷,耕种期限为30年,并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原告自1998年7月耕种至今,已耕种17年。原告倪守纪向萝北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下发了萝农裁字(2015)第10号仲裁决定书,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合同为无效合同。现被告建兴村村委会以仲裁决定书的规定要将该0.8公顷土地收回。原告认为该仲裁决定书无效,被告无权收回该0.8公顷土地,为此起诉,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以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未经村民大会及村委会领导签字为无效合同进行抗辩,因为此合同具备合同构成要件,且有同类合同被判为有效合同,又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履行多年,故此合同为合法有效,被告建兴村村委会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中没有村委会签字也没有开村民代表大会为由收回该地,行为不当。原、被告双方应按该合同的内容履行。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7月16日签订的《土地合同》合法有效。宣判后,被告建兴村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请求撤销萝北县人民法院(2015)萝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如下: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所提供的承包合同是他在1998年担任村会计时,在没有经过原村主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签订的,没有原村主任王玉彬的签字,应是无效的合同。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告倪守纪服从原审判决。二审期间,双方均没有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建兴村村委会与被上诉人倪守纪1998年7月16日签订的《土地合同》,加盖了萝北县肇兴镇建兴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签订合同时虽然没有时任村长王玉彬(现已去世)签字,但2014年时任书记桑宝清在合同上补签了字,而且桑宝清原审时也出庭证实“当时发包给倪守纪是通过村委会研究同意的,村委会成员都发表意见表示同意”,故该合同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另外,当时建兴村村委会与其他村民签订的同类土地合同均没有村长王玉彬签字,都被法院判决为有效合同,且该合同已经履行多年。故上诉人提出该合同没有当时村主任签字,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萝北县肇兴镇建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 琳

代理

审判员  李文杰

代理

审判员  赵桂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红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