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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1060号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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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060号

原告:王某,1979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徐某,1977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卿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郭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