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被执行人:于明登,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夏津县。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于明登计划生育行政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2016)鲁1427行审21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于明登应给付申请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35694元。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华杰
审判员 尹奎祖
审判员 杜 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建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