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22民初189号原告嘉荫县保兴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镇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荫县保兴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在开庭审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嘉荫县保兴镇人民政府以与被告刘某某和解,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荫县保兴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荫县保兴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