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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39号

郑法与夏喜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法,夏喜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39号

原告:郑法。

被告:夏喜岚。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法诉被告夏喜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法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喜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元,由郑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