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39号
原告:郑法。
被告:夏喜岚。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法诉被告夏喜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法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喜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元,由郑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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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法与夏喜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39号
原告:郑法。
被告:夏喜岚。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法诉被告夏喜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法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喜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元,由郑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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