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保150号申请人自贡市和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和品。委托代理人刘娟,四川翰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新和县星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霞。本院受理自贡市和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新和县星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新和县星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388133.28元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并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大安区团结镇团标寺(产权证号:自房权证大安字第000281**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作出(2016)川0304民初7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和县星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8133.28元;
二、查封申请人自贡市和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大安区团结镇团标寺(产权证号:自房权证大安字第000281**号)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