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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1民初464号

王玉锋与贺百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玉锋,贺百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1民初464号原告王玉锋。被告贺百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锋与被告贺百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锋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锋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玉锋负担。

审判员  白正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洪先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