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1民初464号原告王玉锋。被告贺百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锋与被告贺百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锋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锋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玉锋负担。
审判员 白正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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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锋与贺百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1民初464号原告王玉锋。被告贺百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锋与被告贺百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锋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锋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玉锋负担。
审判员 白正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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