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604号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苗永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正路。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莉莉,女,汉族,1980年6月23日出生。
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莉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莉莉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张莉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莉莉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家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