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318号被执行人夏利。被执行人夏利交纳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夏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罚金10000元。但被执行人夏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夏利在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星
审判员 刘晓明
审判员 张富贵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连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