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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字第318号

被执行人夏利追缴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318号被执行人夏利。被执行人夏利交纳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夏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罚金10000元。但被执行人夏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夏利在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星

审判员  刘晓明

审判员  张富贵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连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