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1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正豪,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执行人叶妙琼,女,汉族,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陈正豪诉叶妙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叶妙琼应向申请执行人陈正豪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88元。因被执行人叶妙琼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70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叶妙琼银行存款4267.84元,扣除703元执行费,余款3564.84元退付申请执行人陈正豪。另,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1155号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昌斌
代理
审判员 张文勇
代理
审判员 XX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广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