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6094号
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七路39号保利花园20栋,组织机构代码79770842-7。
负责人:周康
被告:林满,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被告林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6年5月19日,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讼争的物业服务费及公摊电费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74元(原告已预),由原告负担。审判
审判员 郭焕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