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3执保225号

长春市衣庆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曲东升、长春报业发展总公司、顾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春市衣庆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曲东升,长春报业发展总公司,顾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225号原告长春市衣庆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重庆路583号(原41号)。法定代表人侯秋实,经理。被告曲东升,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胜利大街78号。第三人长春报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重庆路41号。法定代表人苗沛泽,经理。第三人顾南,女,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支农大街51-23栋5门5楼58中门。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衣庆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曲东升及第三人长春报业发展总公司、顾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侯舸名下的吉A081**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的车籍予以查封;

二、对被告曲东升的银行存款予以限额冻结5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勇花

审 判 员  那立新

人民陪审员  赵 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