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2806号之一
原告: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岭上花苑23幢2号。
法定代表人:白鸟将嗣(SHIRATORIMASASHI),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红,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奉化市田湾采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松岙镇伍佰岙村大田湾。
法定代表人:李慧。
被告:许宝国,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原告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奉化市田湾采石有限公司、许宝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奉化市田湾采石有限公司、许宝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奉化市田湾采石有限公司、许宝国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奉化市田湾采石有限公司、许宝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470元,共计8342元,由原告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小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