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金执字第732号

刘国超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国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金执字第732号被执行人刘国超,男,汉族,1986年9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关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国超诈骗��,本院(2015)金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国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扣押在案的三部电脑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一部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发还各被害人;责令三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被执行人刘国超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2015年12月25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国超未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金执字第7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智勇

审 判 员  赵 伟

代理

审判员  王成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