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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348号

郑多燕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州美漾尔贸易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肖像权纠纷,肖像权纠纷
当事人
郑多燕,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州美漾尔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348号

原告:郑多燕(JUNGDAYEON),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住大韩民国。

委托代理人:顾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英,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蕾,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美漾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灵山路18号7栋Y513房。

法定代表人:李才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多燕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州美漾尔贸易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多燕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多燕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多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郑多燕负担。

审 判 长  汪永江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章 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