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348号
原告:郑多燕(JUNGDAYEON),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住大韩民国。
委托代理人:顾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英,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蕾,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美漾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灵山路18号7栋Y513房。
法定代表人:李才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多燕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州美漾尔贸易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多燕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多燕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多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郑多燕负担。
审 判 长 汪永江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章 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