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6民初1958号

孙某与杜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某,杜某,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958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郭平、杨磊,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杜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826.50元,本院退回原告2826.50元。

审判员  王爱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曼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