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958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郭平、杨磊,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杜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826.50元,本院退回原告2826.50元。
审判员 王爱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曼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