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中执字第64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
法定代表人:杨立福,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夏津县利华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法修
被执行人:夏津县鸿时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廷才
被执行人:时继军、刘廷才、李法修、张红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津县公证处2014年3月10日做出(2014)夏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继续查封夏津县利华纺织有限公司1-13号厂房(证号为2005B字第109、110、111号),1-3号厂房(证号为2007B字第××号),夏津县华延棉业有限公司1-14号厂房(证号为:2006B字第30、31、32号,2007B字第163号),夏津县鸿时油脂有限公司1-××号房产(证号为2008B字第47-××号),时继军位于城栾路西侧(证号为2007A3字第389号)房产及附属车库,张红新位于西城路房产(证号为2008A2字第××号)及其附属车库。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战军
审判员 :韩金明
审判员 :张志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王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