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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民初922号

任乐训与焦磊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乐训,焦磊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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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豫1221民初922号原告任乐训,男,1937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告焦磊磊,男,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乐训诉被告焦磊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乐训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乐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乐训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上官利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