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豫1221民初922号原告任乐训,男,1937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告焦磊磊,男,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乐训诉被告焦磊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乐训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乐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乐训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上官利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