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李征,行长。被执行人郑将清。被执行人吴赛容。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将清、吴赛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2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将清、吴赛容存款人民币74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将清、吴赛容收入人民币7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懿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