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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3民初696号

李召国与王世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4-23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召国,王世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696号原告李召国,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海市。被告王世飞,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召国诉被告王世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世飞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内李召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召国撤回对被告王世飞的诉讼。案件受理费48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李召国负担。

审判员宏霞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史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