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696号原告李召国,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海市。被告王世飞,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召国诉被告王世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世飞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内李召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召国撤回对被告王世飞的诉讼。案件受理费48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李召国负担。
审判员宏霞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史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