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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行初257号

张凤英、李进山等与国土资源部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艳,李进山,张凤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行初257号原告王淑艳,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原告李进山,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张凤英,女,1955年4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三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左世民,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春涛,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法定代表人姜大明,部长。委托代理人彭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工作人员。

原告王淑艳、李进山、张凤英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艳、李进山、张凤英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艳、李进山、张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淑艳、李进山、张凤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何君慧

代理

审判员  范术伟

代理

审判员  杨晓琼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祝飞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