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2740号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穆王西路尚城公馆3幢尚城公馆会所,组织机构代码76523439-4。委托代理人徐关华,男,安吉县云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苗根,男,198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苗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苗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洪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阚晓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