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4047号原告李凡训,男,194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系死者李春雷父亲。原告韩秀华,女,194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系死者李春雷母亲。原告李萍,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系死者李春雷妻子。原告李新宇,男,199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系死者李春雷婚生子。原告李栋宇,女,200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系死者李春雷婚生女。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武发支,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安徽宿州市埇桥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淮河西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48602498-4。法定代表人张允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叶,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凡训、韩秀华、李萍、李新宇、李栋宇与被告国网安徽宿州市埇桥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12000元(已变更)。
原告李凡训、韩秀华、李萍、李新宇、李栋宇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凡训、韩秀华、李萍、李新宇、李栋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凡训、韩秀华、李萍、李新宇、李栋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凡训、韩秀华、李萍、李新宇、李栋宇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朱培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