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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426号

聊城市正美型材有限公司、王钦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聊城市正美型材有限公司,王钦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426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正美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聊位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军。被执行人王钦建,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聊城市正美型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钦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钦建无存款、股份、车辆,房产。本案执行标的1.27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聊东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万宏

审判员  毛英民

审判员  杜 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