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4民初597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杨梅,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委托代理人孟祥圣,山东临邑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丁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如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梅、被告韩某之委托代理人孟祥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随着孩子的出生,被告性情大变,我们因教育孩子方式不同及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离婚,并要求抚养两个儿女。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已达十三年之久,感情一直很好,且已生育一儿一女,因教育孩子方式不同双方偶尔有所争吵,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原告说被告自生孩子后性情大变,实属编造,因此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丁某与被告韩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女儿丁某甲出生,××××年××月××日儿子丁某乙出生,现均随原告父母生活。婚后二人偶儿因教育孩子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二人感情一直较好,且被告在家与公婆关系也很融洽,庭审中原告母亲出庭予以证实,并表示不同意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一女,夫妻感情基础深厚,二人婚后因生活琐事虽有矛盾发生,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夫妻和好有望,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放弃离婚念头,同被告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丁某与被告韩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如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宫 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