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791号原告郝某。被告张某。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郝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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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791号原告郝某。被告张某。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郝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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