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2328号原告吕长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原告吕长坡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原被告约定,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青岛仲裁委员会处理。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长坡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8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子豪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少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