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105刑初761号 被告人身份情况 姓名 罗岗 出生日期 民族 性别 户籍所在地 前科材料 2010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强制措施情况 2016年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6〕750号 指控事实 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罗岗伙同“飞娃”(在逃),撬锁进入本市青羊区黄田坝纬四路康达园A05栋3楼6号被害人涂蓉家中,盗窃两根黄金项链、一根银色项链、一块女士手表、一个大象装饰(赃物未追回无法进行价格鉴定)、一部苹果平板电脑(价值370元),后销赃获赃款4 600元。2016年1月27日民警在成都市强制戒毒所将罗岗挡获。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 意见 被告人罗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岗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法律 依据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罗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本案中未追回的赃物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审判 组织 判决 日期
审判员 李 波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卓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