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2民初第744号原告赵晓萍,女,汉族,1983年2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代理人阙晓珉,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炳忠,男,汉族,1968年3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
原告赵晓萍与被告何炳忠探视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晓萍及其委托代理人阙晓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炳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恋爱多年后,于××××年××月××日在江西省妇幼保健院生下非婚生女儿何某。不久后双方分手,女儿交由被告抚养。虽经多次协商,被告一直拒绝原告探望女儿的要求,损害了原告亲权及女儿享有母爱的权利。为给予孩子应某的母爱关怀与教育,使孩子健康快乐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诉请判令:每月探望女儿4次,每次探望时间1天;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3项诉讼请求:1.每两年和女儿过一个中秋节、春节,陪同期限以国家法定放假期限为准;2.每年国庆节女儿与原告连续共同生活3天;3.每年7月(学生暑假期间)女儿与原告连续共同生活30天,每年2月(学生寒假期间)女儿与原告连续共同生活10天。被告何炳忠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晓萍与被告何炳忠二人非婚生女儿何某于××××年××月××日出生。2014年4月22日,原、被告约定何某由被告直接抚养。随后,原告以未能探视孩子为由,诉请维权。上述事实,有出生医学证明、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探视子女既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又系其法定义务,孩子的学习成长亦需要父母的共同关爱。现原告要求探望女儿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依法判决。具体而言,应以确保何某与原告产生了稳定感情交流、彼此依赖信任为基础,并从有利于何某身心健康和享有正常稳定的生活为原则。现今何某尚处年幼,且与原告分离较久,一月四次探视并不利于孩子的稳定生活,且当前将孩子接走及节假日、寒暑假的长期探视亦不具备现实条件。结合具体案情,在综合考虑何某的年龄、成长条件等因素后,本院对原告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及方式予以酌情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的当月起,原告赵晓萍可每月探视何某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六上午10点由原告将女儿何某从被告何炳忠处接回,并于同一星期的星期日下午4点之前再将何某送回被告处,被告对原告行使探望权有协助的义务;驳回原告赵晓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晓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王国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芷伊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