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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恢执字第00069号

六安市创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六安市明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王登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六安市创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明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王登圣,王永明,陈于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恢执字第00069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创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东路。机构代码69411841-6.

法定代表人:王德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六安市明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工业园区。机构代码68688991-5.

法定代表人:陈于珍,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登圣,农民。

被执行人:王永明,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陈于珍,公司经理。342421196201048328。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六安市创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市明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王登圣、王永明、陈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3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时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登圣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金安区卅铺镇卅铺村兴杭西路的住房(产权证号41××8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