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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1607号

胡来根与陆光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来根,陆光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607号

原告:胡来根,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委托代理人:孙金良,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正满,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陆光祖,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来根诉被告陆光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来根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来根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来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鲍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