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607号
原告:胡来根,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委托代理人:孙金良,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正满,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陆光祖,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来根诉被告陆光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来根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来根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来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鲍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