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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461号

王秀丽与孙志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秀丽,孙志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61号申请人王秀丽,女,1970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孙志杰,男,1975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督字第17号支付令,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志杰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xx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志杰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x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延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