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芝民劳初字第427号

张永海与烟台德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永海,烟台德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劳初字第427号

原告:张永海。

被告:烟台德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850168619。

法定代表人:乔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银花,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海与被告烟台德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永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永海负担。

审 判 长  卫 娜

人民陪审员  陈红润

人民陪审员  张惠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贺彬 来自: